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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4月9日被本院重新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3年2月份以来,将一支“土枪”私藏于安溪县某某乡某某村第X选区X号自家中,并于2013年8月28日、30日,两次非法携带该枪支至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角落公路旁打猎,后被群众举报,该枪支被查获。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土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苏某甲、郭某某、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长坑乡衡阳村顶寨角落有线电视修复工程预算表、关于长坑乡衡阳村顶寨播出事故说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安溪分公司证明,扣押清单、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黄某某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开源审 判 员  傅朝清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森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