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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庞广岩申请强制执行包银花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广岩,包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左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庞广岩,男,41岁,汉族,科左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巨宝屯嘎查。被执行人包银花,女,34岁,蒙古族,科左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巨宝屯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包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包银花在保康信用社有帐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银花的保康信用社账户收入1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庆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