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俊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651号罪犯周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俊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