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迪超,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高迪超。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被告杨清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迪超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迪超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4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