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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迪超,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高迪超。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被告杨清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迪超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迪超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4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