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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潘泳、岳桂清与岳桂清、韩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泳,岳桂清,韩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735-2号原告潘泳。被告岳桂清。被告韩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泳与被告岳桂清、韩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亭车辆一部,号牌为鲁G×××××,查封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