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潘泳、岳桂清与岳桂清、韩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泳,岳桂清,韩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735-2号原告潘泳。被告岳桂清。被告韩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泳与被告岳桂清、韩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亭车辆一部,号牌为鲁G×××××,查封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