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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沿民调确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南京金年华广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沿民调确字第72号申请人南京金年华广场有限公司(下称金年华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52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珠。申请人王玉琴,女,1963年11月7日生。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了金年华公司、王玉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彦懿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金年华公司、王玉琴因公司减资纠纷,于2014年4月28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南京金年华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王玉琴自2005年至2007年间的各项补偿金合计9000元,此款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二、本协议生效后王玉琴不再持有南京金年华广场有限公司的股份,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彦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