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边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袁靖钞与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靖钞,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边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袁靖钞,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世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袁靖钞与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靖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调��字(2014)第8号调解协议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同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4)马边执字笫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袁靖钞工伤赔偿款人民币56,902.00元,并承担执行费753.53元。在执行本案中,于2014年5月4日,被执行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袁靖钞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56,90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3.00元。双方当事人之间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裁定如下: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调案字(2014)第8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53.00元,由被执行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