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曹显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显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803号罪犯曹显威,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显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显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显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改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曹显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显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