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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林甲、林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林甲,林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李鸿翱,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乙。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莉静、被告林甲的委托代理人李鸿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乙(LINHONG)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原告洪某某与被继承人林文钦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一某,即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被继承人林文钦于2011年10月16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具体为: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LINWENQIN,静安支行新闸路支行,存折号码:沪(10)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0,000元。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福州华林支行,存折号码:闽(09)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50,000元。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存单号码:闽A7XXXX63565,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林文钦,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00元。上述三笔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40,000元,系原告洪某某与被继承人林文钦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归被继承人林文钦所有。现被继承人林文钦死亡,且未立有遗嘱,其个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处理。被继承人的父亲林仁清、母亲邹大妹已先于被继承人林文钦死亡。被继承人林文钦除林甲、林乙(LINHONG)外,没有其他子女,故被继承人林文钦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洪某某、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由上述三位法定继承人等份额继承。被告林甲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林乙(LINHONG)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某与被继承人林文钦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一某,即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两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林文钦于2011年10月16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具体为: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LINWENQIN,静安支行新闸路支行,存折号码:沪(10)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0,000元。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福州华林支行,存折号码:闽(09)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50,000元。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存单号码:闽A7XXXX63565,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林文钦,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00元。上述三笔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940,000元,系原告洪某某与被继承人林文钦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归被继承人林文钦所有。现被继承人林文钦死亡,且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分割。被继承人的父亲林仁清、母亲邹大妹已先于被继承人林文钦死亡。除两被告外,被继承人未育有其他子女。故被继承人林文钦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洪某某、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由上述三位法定继承人等份额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洪某某、被告林甲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人事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存折、存单等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继承人的配偶,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子女,除两被告外,被继承人未育有其他子女。现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原告与两被告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系原告洪某某与被继承人林文钦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原告洪某某所有,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林文钦所有。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的份额作为遗产。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原告洪某某、被告林甲、被告林乙(LINHONG)等份额继承。综上所述,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按照如下份额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甲所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林乙(LINHONG)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LINWENQIN,静安支行新闸路支行,存折号码:沪(10)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0,000元,按照如下份额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甲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乙(LINHONG)所有。二、被继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007000-XXXXXXXXX,户名:林文钦,福州华林支行,存折号码:闽(09)XXXXXXX,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50,000元,按照如下份额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甲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乙(LINHONG)所有。三、被���承人林文钦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存单号码:闽A7XXXX63565,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林文钦,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按照如下份额继承:六分之四份额归原告洪某某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甲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林乙(LINHONG)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两被告按照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予以承担,即原告洪某某承担人民币8,934元、被告林甲承担人民币2,233元、被告林乙(LINHONG)承担人民币2,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洪某某、被告林甲在十五日内,被告林乙(LINHONG)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睢洁代理审判员  荣琼英人民陪审员  达式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鎏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