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安徽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铁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郑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