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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强化标与潘高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化标,潘高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强化标,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潘高峰,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池蓓蕾,浙江省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化标与被告潘高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潘高峰于2013年7月22日以其已因相同事由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起诉,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就是瑞安法院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日裁定驳回了潘高峰的管辖权异议,潘高峰不服裁定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维持了本院的裁定。同时,强化标就瑞安法院受理的原告潘高峰与被告强化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经瑞安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强化标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接到瑞安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发现该案应当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与本院受理的强化标与潘高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关联,本院遂将潘高峰与强化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中止了强化标与潘高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现潘高峰与强化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且本院受理的强化标与潘高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相关纠纷已在该案中一并解决。因此,强化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化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由原告强化标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龙审 判 员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