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才琼,该联社七里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联社七里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孙碧。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