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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才琼,该联社七里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联社七里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孙碧。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