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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少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吕全与朱见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全,朱见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少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吕全,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朱见辉,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全与被告朱见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