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彭国良诉夹江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夹江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良,夹江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夹江县交通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彭国良,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禾加镇。被告:夹江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被告:夹江县交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良诉被告夹江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夹江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良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