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846号申请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程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知烈,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本院依据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2月9日作出(2014)莲民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月10日对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账户进行存款冻结。现根据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对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存款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