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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846号申请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程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知烈,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本院依据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2月9日作出(2014)莲民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月10日对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账户进行存款冻结。现根据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对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存款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西安思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