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军诉施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施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16号原告李军。被告施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施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任耀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