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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为民与被执行人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为民,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朱为民,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依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国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