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马友科与江玉平、张朴(张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科,张朴,江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马友科。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朴(张三超)。被告江玉平。原告马友科与被告张朴、江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江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友科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张朴借原告现金11万元并由江玉平提供担保,并书写借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某;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江玉平辩称,借款是事实,这笔钱没有还过。被告张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张三超(张朴)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江玉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马友科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借款人:张三超(签名)担保人江玉平(签名)2012年5月9日”。还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朴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关于借款的利某,双方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某,但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某。被告江玉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可以认定其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担保方式属于保证。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该被告江玉平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包括主债权及利某、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江玉平应当对原告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某等相关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自借款到期后即担保期限内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均不超过相应的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朴(张三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友科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本金1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玉平对上述张朴的还款付息承担连带责任。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聪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