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严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娘屋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冯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