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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严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娘屋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冯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