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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