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