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爱芬与丁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芬,丁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于爱芬。被告丁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