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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清平与张燕���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平,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初字第92号原告马清平,男,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被告张燕,女,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原告马清平诉被告张燕���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进行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清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遂于2010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出具欠条。此后,被告不知去向,欠原告的借款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经多方打听仍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二、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于2010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三、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家中房屋已卖,现下落不明。被告张燕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行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0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马清平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方打听,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马清平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贵定县德新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在卷为凭,且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对原告马清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清平借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整。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向正荣审 判 员  朱家宏人民陪审员  罗 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双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