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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志海、魏圣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志海,魏圣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商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志海。被告魏圣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海、魏圣长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王志海、魏圣长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C51**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海、魏圣长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C51**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