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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宏明,男。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男,70岁,汉族,农民。一般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进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宏明、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结婚后,本想将家庭生活过的美满、富有,但被告却不爱出去挣钱,总是在家玩牌、玩游戏,根本不拿日子当日子过,致使我们尚未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她的个人衣物不都是她买的,把彩礼退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