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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荣,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槐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槐执字第1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