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廊坊市东安市场168骨头馆门前盗窃TEKTRO牌700C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为562.5元。2012年冬天,被告人王某在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东南门公交车站盗窃红色创新燃油摩托车一辆,后将车身喷成黑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98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及摩托车已被追回,被盗自行车已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英茂胜、郭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婉附:相关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