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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姬某与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韩某某,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姬某,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孙晓佳代理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