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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礼强与厦门优发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礼强。被执行人厦门优发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衍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礼强与执行人厦门优发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荣仲案(2014)1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优发橡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695元(包括本金53000元和执行费69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