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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韩家门村。法定代表人陈梅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杰,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1030005222576223,票面金额59340元,出票人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28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四方汇达高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永会审 判 员  刘二喜代理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