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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生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毛元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杨建生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给付申请人,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