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启金,董事长。被告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91号。法定代表人徐祥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天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2090元,由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冯昌亮审判员 张跃安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