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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孟庆春与孟凡玉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春,孟凡玉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孟庆春,男,194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孟凡玉,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春与被告孟凡玉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侠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春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