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佳悦、李国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悦,李国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佳悦,学生。法定代表人王云明,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国奎。(系原告李佳悦父亲)身份证号码13262319740905621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佳悦申请宣告被申请李国奎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李佳悦于2014年5月12日以欲再次寻找李国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国奎宣告死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国奎死亡,本案审理期间,尚未发布寻找李国奎的公告,申请人李佳悦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人李佳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佳悦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佳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