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早兵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早兵,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717号原告:朱早兵。委托代理人:沈海江、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早兵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早兵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朱早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朱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