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086号罪犯张显,男,1984年2月29日生,陕西省韩城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六月二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显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以罪犯张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显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本院认为,罪犯张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