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伍家岗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坚利五金厂、游小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坚利五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伍家岗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东莞市大朗坚利五金厂。负责人游小华,该厂厂长。申请人东莞市大朗坚利五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2013年11月28日开出的编码为103000522439××××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大朗坚利五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