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高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友明,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本案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4年4月30日买受人孙建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12117818)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北路187号(现为199号)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友明所有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北路187号(现为199号)的面积为433.86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字第5074**号,土地证号泰州国用(2012)字第130**号]归孙建宏个人所有。二、买受人孙建宏可持本裁定至有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三、过户费用由买受人孙建宏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树平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