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友河、纪悦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纪悦凤,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卢永春,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王恩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高华虎,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宣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悦凤、卢永春、王恩英、高华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永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书记员 姚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