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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根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根,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根,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北湟村委铁塘村**号。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区(云良路21号)。法定代表人:宁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冰,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垌口里***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根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0万元和诉讼费22834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并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赔偿损失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长根,受理费22834元由被执行人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宁冰负担,并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长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097.96元,已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7628元后,余下的18469.96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长根。经查询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廉雄审判员  卢有南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