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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志磊与李志、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磊,李志,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927号原告王志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志,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冰,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磊诉被告李志、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志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志磊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