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仓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周丽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周丽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23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早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夏玲、潘培卿,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周丽双,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周丽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