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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田贝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田贝招待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蒙敬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田贝招待所。法定代表人:黄晓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