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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当能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何卫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当能,何卫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当能,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襄安镇周林行政村杨曹自然村杨曹***号。原审被告:何卫兵,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杨当能及原审被告何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香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