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华、张娟诉被告喻宏松、秦素娟、张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喻某,秦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徐某。原告张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被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张某诉被告喻某、秦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