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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华、张娟诉被告喻宏松、秦素娟、张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喻某,秦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徐某。原告张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被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张某诉被告喻某、秦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