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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贺琼,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高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月29日生育小孩李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极不融洽,分居生活已达2年。分居期间,小孩李某某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很少过问原告母子的情况。原告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而被告嗜赌,长期无所事事,更在2013年4月27日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有利于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小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2000元。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三、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四、小孩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小孩的情况。五、攸县皇图岭镇西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下列。六、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个体工商户执照,拟证明原告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告肖某因未到庭,对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肖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家庭,不惜欠债和违法,以满足妻子及家庭生活需求,被告现已负债100多万元,要离婚,首先得处理好以前的经济问题,被告对小孩也尽了抚养责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肖某对其答辩主张,没有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分析,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系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19日,原、被告生育小孩李某某。2012年2月7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并短暂分开生活过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3年4月27日,被告肖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2月27日,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并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个小孩,夫妻感情尚可。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珍惜原、被告之间多年的夫妻情分,多从家庭、小孩的角度考虑,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肖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邓高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桂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