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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周立友、江流平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友,江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55号申请人周立友。申请人江流平。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立友、江流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向丰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4月29日8时10分,申请人江流平驾驶鄂E9F1**轿车在秭归县县政府往丹阳路左转弯时,与申请人周立友驾驶的鄂E9W4**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江流平负全部责任,周立友无责任。2014年4月29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周立友的车辆修理费1095元由江流平赔偿,定于2014年5月10日前付清。江流平的车辆修理费2550元由其自行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立友、江流平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