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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商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谷县宏信包装有限公司与张敬春、李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阳谷县宏信包装有限公司,张敬春,李春云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阳谷县宏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阳谷镇城南阳金路。法定代表人:李春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春,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郑纪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云,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张敬春之妻,住址。上诉人山东省阳谷县宏信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敬春、李春云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省阳谷县宏信包装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锋、徐新玲,被上诉人张敬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纪磊,被上诉人李春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曙昉审判员  闫 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