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江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冷传福与吴家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传福,吴家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扬江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冷传福,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胜平,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黄洲,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家凤,女,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传福诉被告吴家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传福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传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冷传福负担。审 判 长 许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