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65-1号原告湖北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某某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某某公司名下的大众速腾牌轿车一辆(牌号为鄂FXX**)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某某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的其他财产。二、对原告某某公司名下的大众速腾牌轿车一辆(牌号为鄂F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闻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