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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凤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邹凤海,男,汉族,住永修县。委托代理人:肖学武,永修县白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凤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凤海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凤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凤海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