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凤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邹凤海,男,汉族,住永修县。委托代理人:肖学武,永修县白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凤海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凤海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凤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凤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凤海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海涛 微信公众号“”